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认缴制下,未足额缴纳出资中的股权转让处理

   2021-04-02
核心提示:在合同法和公司法都没有明确禁止,认缴制下的股权转让时。那大家一定会关注在这个过程中,会存在什么风险?
一、认缴制下,未足额出资是否可以股权转让?

关于认缴制下,股东转让股权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看,是没有限制的。所以从合同效力角度来讲是有效的。
从《公司法》角度看认缴制下,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律后果,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》的规定,公司可以对该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、新股优先认购权以及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作出合理限制。但《公司法》及其司法解释并未限制该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,即我们认为他也是可以转让的。

二、认缴制下,未足额出资若股权转让有何风险?

(1)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
在合同法和公司法都没有明确禁止,认缴制下的股权转让时。那大家一定会关注在这个过程中,会存在什么风险?
最需要关注的就是,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。《公司法》规定,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,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,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、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”。那在这个环节,对于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就显得尤为重要。
一是,若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由一方承担后续的出资义务,内容真实合法并达成一致,后期正常执行这样的约定也是有效。
二是,若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,或达成协议应出资的一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,后期实际承担出资一方,有权向有承担出资义务一方追偿。
认缴制下,未足额缴纳出资中的股权转让处理
(2)股权转让过程的涉税风险
甲公司2019年成立,其股东李军和赵涛认缴出资1000万元,分别占股60%和40%,2020年李军认缴的600万全部实缴到位,赵涛一直未实际出资,2020年末甲公司净资产400万元,2021年初两位股东协商一致,赵涛将他的股权以0元转让给乙公司。这样做是否合理?
2020年末公司净资产400万,赵涛持有40%股权,对应160万元资产,以0元的价格转让,显然低于账面净资产,根据相关税法规定,属于“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。
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,按实缴出资分红是基本原则,在对股东投资权益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,由于赵涛并未实缴出资,其受限于享有股东的分红、新股优先认购、财产分配等权利。若公司未对赵涛享有甲公司净资产400万元的份额,做任何限制,即赵涛应按照对应的资产占比160万元,补缴个人所得税和罚款滞纳金等。若公司规定由于赵涛未实际出资,不享有剩余财产分配权,即需要取得未实际出资以0元转让股权的合理性证明资料。否则会有一定的涉税风险。
由此可见,在认缴制下,如果股东未全部实缴注册资本,在进行股权转让时,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价格,补缴个人所得税、滞纳金和罚款的重大涉税风险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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